證交所宣布,即日起開放投資人得以信用交易帳戶內之擔保品作為財力證明。證交所表示,目前信用交易戶提供財力證明,只限銀行存款或不動產等,未來若擔保品價值高於整戶維持率130%以上的金額部分,將可拿來作財力證明。

證交所表示,此一規定鬆綁,有助於部分信用交易客戶提供財力證明的便利,及增加信用交易額度,希望能提升投資人信用交易的意願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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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集中市場融資餘額一直維持在1,300多億元低水位,證交所坦言,現在投資人不是沒有信用交易額度,而是因台股處在相對高檔,投資人透過信用交易買股的興趣缺缺,上述開放信用交易帳戶之擔保品可作為財力證明,應對部份客戶在資金調度上有所幫助。

證交所最新完成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」第3條修正條文,新增「委託人本人於同一證券商之信用帳戶內,擔保品價值超過整戶擔保維持率130%部分之金額,但不含未完成交割之融資融券部位。」所謂的擔保品價值包含:融資融券擔保品、保證金、抵繳證券、權值新股、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等。

證交所說,為真實反映投資人財力狀況,增加信用帳戶內擔保品價值,超過整戶擔保維持率130%部分之金額,得作為投資人於信用交易契約存續期間進行額度調整,或期滿辦理續約時的財力證明;同時,因該項目屬本家證券商之融資、融券擔保品,因此若在他家證券商新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時,則不適用。

另外,證交所強調,考量委託人提出申請時,可能有新增的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部位尚未完成交割,該等部位也不應計入投資人財力證明,因而規範券商應剔除投資人新增未完成交割部位。

證交所舉例說,假設投資人以每張10萬元買進(融資6成,融資維持率為166%),若漲到11萬元,可以3.2萬元(11萬元-7.8萬元,維持率在130%時價格為7.8萬元)作為財力證明;但反之若每張跌到8萬元,每張只可以2,000元(8萬元-7.8萬元)作為財力證明。

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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